租約淺談(二)
最近朋友A查詢意見,以下只是Brain Storming 一下:
背景如下:
朋友A於地產舖放租,經紀告知上週末來睇樓的客人都沒有下文。
同一時間朋友於社交媒體聯絡上一個potential 的租客,
發照片給這位potential 租客看過照片後.
這位potential 租客於上周末跟經紀看過了。之後兩人聯絡協商並達成租務協議。
問題來了:
業主及租客是透過社交媒體聯絡上,並且達成協議。
該租客曾經跟經紀睇過樓,與經紀有三個月的服務協議。
該經紀向業主明確表明,上週末的睇樓客都沒有下文。
究竟,該不該給經紀佣金呢? !
以上情況,問題在於法律責任,及程序上如何達成協議。法律責任在於租客,因為他與經紀有服務協議。
程序上,經紀並沒有完成他的職責,並未完成協商完成租務安排。
以下是我給朋友的意見:
1.
觀點:經紀沒有完成責任,已告知該週末的客人都沒有下文。為免他日麻煩,定立租約於三個月後生效,前三個月自行安排。
2.
觀點:經紀曾經帶過客人上樓睇,完成部份責任,但價錢協商complete deal 是業主及租客自行完成。所以建議三方會談,在經紀佣金上減佣,反映經紀未能完成的部份。
3.
觀點:依足規矩,通過經紀完成合約,並付經紀佣金。
以上是Brain storming , 法律責任,程序,work and reward 的考慮,我個人傾向第二點,合法,亦反映績效。
你們的理解如何呢,可於下面分享。
結果,你的朋友選擇了哪個方案?
回覆刪除Last choice as tenant is civil servan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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