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年4月22日星期四

租約淺談(二)

 

租約淺談(二)

最近朋友A查詢意見,以下只是Brain Storming 一下:

背景如下:

朋友A於地產舖放租,經紀告知上週末來睇樓的客人都沒有下文。

同一時間朋友於社交媒體聯絡上一個potential 的租客, 發照片給這位potential 租客看過照片後. 這位potential 租客於上周末跟經紀看過了。之後兩人聯絡協商並達成租務協議

問題來了:

業主及租客是透過社交媒體聯絡上,並且達成協議。

該租客曾經跟經紀睇過樓,與經紀有三個月的服務協議。

該經紀向業主明確表明,上週末的睇樓客都沒有下文。

究竟,該不該給經紀佣金呢?

以上情況,問題在於法律責任,及程序上如何達成協議。法律責任在於租客,因為他與經紀有服務協議。

程序上,經紀並沒有完成他的職責,並未完成協商完成租務安排。

以下是我給朋友的意見:

1.     觀點:經紀沒有完成責任,已告知該週末的客人都沒有下文。為免他日麻煩,定立租約於三個月後生效,前三個月自行安排。

2.     觀點:經紀曾經帶過客人上樓睇,完成部份責任,但價錢協商complete deal 是業主及租客自行完成。所以建議三方會談,在經紀佣金上減佣,反映經紀未能完成的部份。

3.     觀點:依足規矩,通過經紀完成合約,並付經紀佣金。

以上是Brain storming , 法律責任,程序,work and reward 的考慮,我個人傾向第二點,合法,亦反映績效。

你們的理解如何呢,可於下面分享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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