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年4月15日星期四

租約淺談(一)

租約淺談

利申,小妹並不是律師,但有許多朋友喜歡和我傾談租約問題。也許是因為我的工作包括睇合約睇數字。

個案分享(一)

朋友孟母三遷,為求好學位,去年1月搬到學位區,租約為一年生約一年死約,至去年11月初,快滿一年期的時候才發現合約內容注:滿一年租約後,提前一個月通知業主退租,那即是總共12個月加一個月通知期,等於13個月租住期。

由於朋友新居已準備好可於12月尾搬入,所以有機會繳納一個月吉租。(一月份)

合約精神要尊重,實際利益也要考慮,那麼能否在去年12月遷出,只在乎雙方的談判及協商。

協商策略步驟如下:

1.      十二月初主動聯絡業主,告知「一年生約期,一年死約期」一年租約期快要到啦,將會在1231號遷出。引導業主思考死約期為12個月並包括一個月通知期。並沒有特別提及合約的通知期為12個月之後。希望業主也沒有注意到,如果同意,再補交書面證明雙方協商同意12月尾完約。

2.      如第一點不成功。業主發現通知期為12個月租期之後,便提出二月份是農曆新年,一月份好等你早早搵租客,省卻空租期。

3.      第二點如未能成功,在動之以情,提出聖誕節可在預先通知下,開門給新租客看單位。省卻空租期。

以上步驟,考慮到業主的利益,也考慮到個人的利益。

由於業主是一對老夫婦,似乎對合約並沒有詳細,第一點已經同意了。

其實租約談判及協商,不外乎「利益」兩個字,當方案有利於業主,業主自然會同意,問題係如何定立有利於業主的方案同時也為自己爭取利益,達致雙贏,才是最佳的方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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